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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仁科技大學附設進修學院校務會議規則

大仁科技大學
附設進修學院校務會議規則
95.01.06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大學法第十六條及本校組織規則第三十二條訂定之。
第二條    校務會議,以校長、校務主任、祕書、人事主任、會計主任、各系主任及進修學院專任教師組織之。校長為主席,討論校務行政重要事項。
第三條    校務會議之任務,以討論決議學務、課務、註冊及總務等有關校務行政事項之修訂為主。凡重大決議,應提校本部之校務會議通過。
第四條    校務會議每學期至少應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校務會議召開時,須邀請相關人員列席。進修學院各組組長並應列席報告校務行政之實施情形。
第六條    校務會議之召開,應有組成人員二分之一出席,各項提案之決議,應有出席人員過半數贊同,始得通過。
第七條    本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