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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仁科技大附設專科進修學校組織規程

大仁科技大學附設專科進修學校組織規程
 
             95.01.06校務會議通過
95.03.16董事會議通過
            95.06.15教育部核定通過
98.01.08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8.03.31董事會議通過
98.06.19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8.07.07董事會議通過
98.11.12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8.11.17董事會議通過
98.12.14教育部台技(二)字第0980208343號函核定
第 一 條  大仁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校本部)附設專科進修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配合政府發展成人教育政策及國家經建需要,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之規定,訂定「大仁科技大學附設專科進修學校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組織規程)。
第 二 條  本校採正常上班時間外上課,並使用校本部教學設備與師資。
第 三 條  本校校長,由校本部校長兼任之。
第 四 條  本校置校務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校本部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兼任之,秉承校長之命處理校務事宜。
第 五 條  本校置秘書一人,協助校務主任處理、推動校務工作。
          秘書進用方式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由校長指派現有人員兼任或依聘僱相關法規進用。
第 六 條  本校因需要設相關學科,置科主任一人,由校本部同系科之系主任兼任之。
第 七 條  本校人事、會計及總務業務,由校本部人事室主任、會計主任及總務長兼任之。
第 八 條  本校設綜合業務組,置組長一人,由校本部專任教師兼任或由校長指派專任職員兼任之,並置職員若干人。
第 九 條  本校設校務會議由校長、校務主任、秘書、組長、各科主任、人事室主任、會計主任、總務長、專任教師及學生代表組成。
  本校得因應社會需要及配合學校業務發展規劃,報請增設其他學科。
第十一條  本組織規程未規定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校員額編制表另訂,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三條  本組織規程經提本校校務會議通過,董事會審核,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