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仁科技大附設進修學院組織規程
大仁科技大學附設進修學院組織規程
95.01.06校務會議通過
95.03.16董事會議通過
95.05.08教育部核定通過
98.06.19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8.07.07董事會議通過
98.07.28教育部台社(一)字第0980126189號函核定
第 一 條 大仁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校本部)附設進修學院(以下簡稱本校)為配合政府發展成人教育政策及國家經建需要,期使在職青年或失學社會人士在工作之餘,得以進修,提高其教育程度,傳受實用技藝,增進知識與技能,並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之規定,訂定「大仁科技大學附設進修學院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組織規程)。
第 二 條 本校採週末、週日及其他上班外時間上課,並使用校本部教學設備與師資。
第 三 條 本校校長,由校本部校長兼任之。
第 四 條 本校置校務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校本部助理教授(含)以上教師兼任之,秉承校長之命處理校務事宜。
第 五 條 本校置秘書一人,協助校務主任處理、推動校務工作。
秘書進用方式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18條第1項規定,由校長指派現有人員兼任或依聘僱相關法規進用。
第 六 條 本校因需要設相關學系,置系主任一人,由校本部同系之系主任兼任之。
第 七 條 本校人事、會計業務、由校本部人事室主任、會計主任兼任之。
第 八 條 本校設綜合業務組,置組長一人,由校本部專任教師兼任或校長指派專任職員兼任之,並置職員若干人。
第 九 條 本校設校務會議由校長、校務主任、秘書、組長、各系主任、人事室主任、會計主任、專任教師及學生代表組成。
第 十 條 本校得因應社會需要,報請增設其他學系。
第十一條 本組織規程未規定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校員額編制表另訂,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三條 本組織規程經提本校校務會議通過,董事會審核,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