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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仁科技大附設進修學院學則

大仁科技大學附設進修學院學則
 
                                95年1月6日校務會議通過
95年8月10日教育部核准備查
98年1月8日 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8.04.23教育部台社(一)字第0980065297號函存部備查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施行細則」、「大學法」、「大學法施行細則」及有關規定,特訂定「大仁科技大學附設進修學院學則」(以下簡稱本學則),據以處理學生學籍及有關事宜。
第 二 條 本校處理學生有關學籍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照本學則辦理。
 
第二章 入學、報到
第 三 條 本校於每學年公開招考二年制各系一年級新生,其招生注意事項應報請教育部備查,招生簡章另訂之。
第 四 條 凡具有下列資格之一,得報考本校二年制各系: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專科進修(補習)學校畢(結)業者。
          三、其他合於相關同等學力報考之規定者。
第 五 條 凡經錄取之新生,應於規定日期來校辦理入學手續,其因懷孕、生產、重病或特殊事故,核檢具證明文件,事先申請經准者,得延期辦理;未申請延期或延期期滿未辦理報到及入學手續者,即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 六條 新生入學報到時,須繳交有效之學歷(力)證件正本或其他規定之必要文件,方得入學,且須詳填新生學籍記載表並附繳身分證雙面影印本及相片。如有正當理由,預先申請延期補繳學歷證件經本校核准者,得先行入學,但須於規定期間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予取消入學資格。
         具役男或後備軍人身分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緩徵或儘後召集手續。
第 七條 新生入學考試如有矇混、舞弊或其所繳入學證件有假借、冒用、偽造、變造等情事,一經查明,即取消入學資格或撤銷學籍,且不發給任何證明文件。如在本校畢業後始被發覺,除依法繳銷其學位證書外,並公告取消其畢業資格。
第 八 條 新生因懷孕、生產或哺育三歲以下幼兒、重大疾病、應徵召服兵役或其他特殊事故不能依期限註冊入學者,得於該學期開學前,檢具證明文件,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核准後保留入學資格者,毋需繳納任何費用。
保留入學資格期限,除應徵召服兵役者得保留入學資格至服役期滿,懷孕、生產或哺育幼兒得依需要申請保留入學資格,其餘均為一年;保留入學資格期滿,未依本校規定期限申請入學並辦理入學手續者,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
 
第三章 註冊、繳費、選課
 第 九 條 學生應於每學期開學前依規定日期辦理註冊,新生憑錄取通知單,舊生憑學生證及繳費收據來校辦理。因病或特殊事故無法按時註冊者,須依照請假規則辦理,應檢具證明文件,於事前申請延期註冊,但至多以二星期為限。但因懷孕、生產或哺育三歲以下幼兒無法按時註冊者,得依需要申請延期註冊
未經准假或超過准假日期仍未註冊者,新生取消入學資格,舊生如未申請休學者即令退學。
第 十 條 學生於每學期註冊時,應依照規定繳納各項費用。其因特殊事故,無法於規定期限內繳納各項費用或繳交規定之文件者,應於事前檢具報告及證明文件申請延期繳納(交);未經核准延期或經核准延期,逾期仍未繳納(交)者,除准予休學者外,以未完成註冊手續論,應予退學。
         學生註冊入學後申請休學或退學者,其退費標準依照教育部之規定辦理。
第 十一 條 學生選課須依照各系規定之課程表及本校「學生選課辦法」辦理,並須 經系主任核准,送交綜合業務組登記。凡已修習及格之科目,不得重選。隨班重(補)修之科目,應於規定時間內辦理。
           本校學生選課辦法另訂之。
           本校各系課程得以遠距教學方式實施,所修學分依本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 十二 條 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不得少於九學分,不得多於廿五學分。
第 十三 條 學生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操行成績各在八十分以上,次學期經系主任核可後,得加選一至二科目,並得修習較高年級之必、選修課程,修習學分數不受前項限制。
           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次學期得酌予減修學分,但全學期修習科目在九學分以內者,得不受本條之限制。
第 十四 條 學生加選、退選科目,應於每學期規定期限內行之,經系主任核准後送綜合業務組登記,逾期不予受理。學生未按規定辦理加、退選手續者,其自行加選科目成績學分概不承認,其自行退選科目成績以零分計。學生不得因加、退選科目而使其應修學分數超過或少於每學期規定修習學分總數。
第 十五 條 學生不得修習上課時間互相衝突之科目,否則衝堂各科目概予註銷。已修習及格名稱相同之科目,不得重修。 
第 十六 條 延長修業年限學生應於每學期開課前來校辦理註冊選課,選課達(含)十學分者,仍應依一般學生註冊繳費。
第 十七 條 本校學生得申請選修其他技職校院或大學課程,但以本校未開授之課程為原則;申請選修他校課程者,應經本校與他校之同意。本校學生校際選課辦法另訂之。
第 十八條  學生得於暑假期間申請修習暑期開授之課程,本校暑期開班授課辦法另訂之。
 
第四章 修業年限、學分、成績
第 十九 條 本校採學年學分制,修業年限不得少於兩年。各系學生須修滿規定年限,並修滿該系規定學分且成績及格者,方得畢業。學生因懷孕、生產、哺育三歲以下幼兒及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狀況之需求,得延長修業年限。
第 二十條 本校各系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週授課一小時滿十八週者為一學分,實習或實驗以每週授課二至三小時滿一學期者為一學分為原則,其實際上課時數由各系自行決定。
第二十一條本校學生各科目學期成績由授課教師根據平時考查、期中評量成績及期末評量成績核算,授課教師應依學校規定期限上網登錄成績及繳交學生成績冊。
           一、平時考查:由任課教師隨時以筆試、口試、筆記、報告或學生上課表現等綜合評定之。
           二、期中評量:於學期中,在規定時間舉行之。
           三、期末評量:於學期末,在規定時間舉行之。
 應屆畢業生隨低年級修習課程,其期末評量仍依低年級考試時間同時舉行。
第二十二條學生成績分為學業(包括實習及實驗)、操行二種。學生成績之核計採百分記分法。百分記分法以一百分為滿分,每科學期成績(含操行)以達六十分為及格。百分記分法與等第記分法及點數之對照如下:
           一、八十分以上為甲等,點數四點。
           二、七十分至七十九分為乙等,點數三點。
           三、六十分至六十九分為丙等,點數二點。
           四、五十分至五十九分為丁等,點數一點。
           五、四十九分以下為戊等,點數零點。
           如核發英文成績單,其等次則以ABCDE代之,A:八十分以上、B:七十分至七十九分、C:六十分至六十九分、D:五十分至五十九分、E:四十九分以下。
第二十三條 學生學期學業平均成績與畢業成績採下列方法計算:
           一、以每學期科目之學分數乘以該科目成績為該科目積分。
           二、以每學期所修各科目學分數之總和為學期學分總數。
           三、以每學期各科目積分之總和為學期積分總數。
           四、以學期積分總數除以學分總數為學期學業平均成績。
           五、學期學業平均成績之計算,包括零分及不及格科目之成績在內。
           六、各學期(含暑修)積分總數之和除以各學期學分總數之和為畢業成績。
           前項學生各種成績有小數點時,按四捨五入計算,學期總平均成績及畢業成績,均保留至小數點後二位計算。
第二十四條 學生各項成績經教師評定送交進修學院綜合業務組後,不得更改。但如發現試卷登記錯誤,成績計算錯誤或遺漏者,經任課教師會同綜合業務組查證屬實,提交校務會議議決後,始得更正。教師申請更正成績至遲應於次一學期開學後二星期內提出。
第二十五條 學生在校期中、期末評量試卷,應由任課老師妥為保管以備查考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調閱,其保存期限為一年;登錄之成績冊應永久保存。
第二十六條 學生學業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均不得補考,亦不給學分;必修科目不及格須重修。
第二十七條 學生未經准假,任意不參加考試者,該次缺考科目之成績以零分計。
第二十八條 學生考試有舞弊行為者,依考試規則處理之。考試舞弊科目學期成績以零分計算。本校考試規則另訂之。
第二十九條 學生於期中評量及期末評量期間,因公假、懷孕、生產、哺育三歲以下幼兒、重病住院、直系親屬之喪假或不可抗力事故未能參加考試,持有有效證明而於該次考試前向綜合業務組請假經核准者准予補考。補考應請任課教師於期中、期末評量結束後二週內辦理。
第 三十 條 補考成績之計算方法如下:期中評量、期末評量因公假、懷孕、生產、哺育三歲以下幼兒、重病住院、直系親屬之喪假等,經請假核准者,其補考按實得分數計算,其他事故請假補考者,其成績超過六十分以六十分計算﹔不及格者以實得分數計算。
第三十一條 學生如因第三十條所列各項原因不能參加期末評量,亦無法如期補考,得檢具公立或教學醫院證明,向本校綜合業務組申請並經校務主任核准,未參加期末考試之學期可追認作休學論。
第三十二條 學生所修全學年之課程,其前學期成績不及格得准繼續修習次學期課程;至於未修科目之補修時是否需按學期先後順序修讀,由校務主任及相關系主任共同認定之。
第三十三條 本校學生新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科目與學分,經申請准予抵免學分,得採計為畢業學分。經抵免學分後,得提高編級,但學生至少應在校修習滿一年,並符合最低畢業學分規定,始得畢業。本校科目學分抵免辦法另訂之。
 
第五章 缺曠課、休學、復學、退學
第三十四條 學生因故不能上課,須依照請假規則向綜合業務組辦理請假,經核准請假者為缺課(公假除外),未經請假或請假未准而未上課者為曠課。未經請假或請假未准而缺考者為曠考。本校學生請假規則另訂之。
第三十五條 學生某一科目缺、曠課總時數達全學期該科目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科目期末評量,該科目期末評量成績以零分計。如係曠課除照上述辦法外,另由本校綜合業務組照章懲處。
           學生因懷孕、生產或哺育三歲以下幼兒之需,請假缺課時數逾全學期三分之一者,仍可參加期末評量或補考。
第三十六條 學生因故經家長或監護人之書面證明同意(十八歲以上者免),得向本校綜合業務組申請休學。學生申請休學一次以一學年為原則。休學累計以二學年為原則。休學二年期滿,因病或重大特殊事故等需再申請休學者,須持有公立或教學醫院或相關證明文件,經專案申請核准後,得再予延長休學年限一至二年。
學生因懷孕、生產或哺育三歲以下幼兒申請休學者,其申請休學期間不併算一般休學年限。
第三十七條 學生於休學期間服兵役者須檢具徵集令影本,學生因懷孕、生產或哺育三歲以下幼兒需要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延長休學期限。俟服役期滿後,檢同退伍令申請復學;因懷孕而辦理休學者,於懷孕事實消失後,可檢附醫生證明書申請復學。因服役、懷孕、生產或哺育三歲以下幼兒須申請休學期間不併算一般休學年限。學生於休學期間,不得回校重(補)修不及格或缺修學分。
第三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休學:
            一、自上課之日始,其缺課曠課日數達該學期授課總日數三分之一者。
                學生因懷孕、生產或哺育三歲以下幼兒缺課達該學期授課總日數三分之一者,不適用本項規定。
            二、經本校學生獎懲審議委員會決議必須辦理休學者。
第三十九條 學生於休學期間,如有表現優良或違犯校規者,本校得視情節輕重,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予以獎勵或處分。
第 四十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於規定期限內向本校綜合業務組申請復學,復學時應入原肄業系組相銜接之學年或學期肄業;於學期中途休學者,復學時應入原休學之學年或學期肄業。前項原肄業學系變更或停辦時,得由學校輔導至適當學系肄業。
第四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全學期曠課達60小時者。
            二、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三、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連續兩學期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身心障礙學生不適用本項學業成績退學規定。
            四、在規定修業期限屆滿,仍未修足所屬系別規定應修科目與學分者,得依第十九條規定延長修業年限,但於延長修業年限二年期間未辦理補修學分亦未辦理休學者。
            五、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六、違反校規情節嚴重,經學生獎懲審議委員會決議退學者。
            七、同時在他校註冊入學者。
            八、自動申請退學者。
            九、其他依本學則規定應予退學者。
            十、學生學期修習科目在九學分(含)以下者,得不受本條第三款之限制。
第四十二條 學生因故自動申請退學,須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十八歲以上者免),方得辦理退學手續。
第四十三條 學生退學,如在校肄業滿一學期,且學籍業經核准者,得向學校申請發給修業(轉學)證明書。
第四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撤銷學籍:
           一、學生入學所繳各項證件有假借、冒用、偽造、塗改或變造等情事者。
           二、經學生獎懲審議委員會決議撤銷學籍者。 
           撤銷學籍者,不得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
第四十五條依規定應予退學或撤銷學籍之學生,依學校學生申訴制度提出申訴者,申訴結果未確定前,不因申訴之提起,而停止原處分之執行。但在校生得繼續在校肄業。
           前項受處分學生經校內申訴,未獲救濟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原處分經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或行政法院判決顯係違法或不當時,本校應另為處分。
           依前項規定經本校另為處分得復學之學生,因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時,本校應輔導復學;其復學前之離校期間,並得補辦休學。
 
第六章 轉系
第四十六條 本校學生入學後得申請轉系(組),學生申請轉系(組)辦法另訂之。
第四十七條學生轉系(組)均以一次為限,並須修滿轉入系(組)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方得畢業。
第四十八條本校辦理學生轉系(組),其轉入年級學生名額,以不超過該系(組)原核定及分發新生名額之二成為度。
 
第七章 畢業、學位
第四十九條學生修業期滿,修滿應修之必修與選修科目及學分,成績及格,且各學期操行成績及格者,准予畢業,由本校依有關規定,授予學士學位,發給學位證書。
第 五十條 應屆畢業生缺修學分,須於延長修業期限之第二學期重修或補修者,第一學期得辦理休學,免予註冊。若註冊者,至少應選修一個科目。
第五十一條學生在規定修業期限屆滿前一學期,已修足該系(組)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而未提前畢業者,仍應註冊入學,並至少修習一個科目。
 
第八章 學籍管理
第五十二條本校建立學生學籍資料,應詳細登載其學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戶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入學身份別、入學學歷、入學年月、所屬系(組)班、休學、復學、轉系、所修科目學分成績、畢業年月與所授學位(或退學紀錄)、核定學籍情形、家長監護人之姓名、通信地址等。
第五十三條 本校學生學籍資料所登記之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字號,應以身分證所載者為準。入學資格證件所載與身分證所載不符者,應即更正。
第五十四條 學生在校肄業之系(組)班別、肄業年級與學業成績,以及註冊、轉學、轉系、休學、復學、退學等學籍紀錄,悉以本校綜合業務組各項學籍與成績登記原始表冊為準。
第五十五條 本校學生學籍資料,應由本校綜合業務組永久保存。
第五十六條 在校生及畢(肄)業生申請更改姓名、出生年月日或身分證字號者,應檢具戶政機關發給之有效證件,經本校綜合業務組核准後更改之。又本校原發之學位證書,應送由本校改註加蓋校印。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校學生在學之獎懲辦法、操行成績評定辦法,及其他有關事項另訂之。
第五十八條 本學則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