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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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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內政部消防法第13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設立防火管理人,且防火管理人須受一定時數之訓練,領有合格證書,始得擔任」,本校辦理旨揭訓練課程,供各機關相關人員參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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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訓練課程時間、內容詳如招生簡章,或參見官方課程資訊網站,連結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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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初訓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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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eec.kh.usc.edu.tw/p/404-1040-47634.ph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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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複訓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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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eec.kh.usc.edu.tw/p/404-1040-47649.ph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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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如有課程相關問題,請逕洽本校推廣教育部高雄中心柳先生,聯絡資訊:電話07-726-0545分機102,電子信箱:kirkliu@g2.usc.edu.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