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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仁科技大附設專科進修學校學則

大仁科技大學附設專科進修學校學則
                                95年1月6日校務會議通過
95年8月16日報部備查
98年1月8日 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98.04.20教育部台社(一)字第0980063655號函存部備查
                                                                                                                         
第 一 章  總   
第 一 條 大仁科技大學附設專科進修學校(以下簡稱本校)依據補習及教育法、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施行細則、專科學校法、專科學校法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有關規定,特訂定「大仁科技大學附設專科進修學校學則(以下簡稱本學則)
第 二 條 本校處理學生有關學籍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照本學則辦理。
 
第二 章 入學、報到
第 三 條 一、報考本校一年級新生具備列資格: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職業類科畢業或五年一貫制職業學校畢業者。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之職業類科畢業者。
()、教育部核定綜合高中辦理學校接受綜合高中課程畢業,於畢業證書上註明有「綜合高中(部)」者。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實用技能班(原延教班)結業,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之資格證明書,或高級職業進修學校畢業者。
()、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附設之職業類科補習學校(含空中補校)、實用技能班(原延教班)結業,取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發之資格證明書,或高級中學附設之職業類科進修學校畢業者。
()、持有國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證件,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屬實者。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取得高職畢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大陸來台設籍,持有大陸高級職業學校學歷證件,經海峽交流基金會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查認定者。
(九)其他合於教育部「四技二專報考資格」同等學歷(力)認定標準報考之規定者。
二、報考資格、修業年限皆明訂於招生簡章。
第 四 條 本校於每學年之始,公開招考一年級新生,招生注意事項」應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實施,招生簡章另訂之。
第 五 條 凡經入學考試錄取之新生,應於規定日期來校辦理入學手續逾期不辦理者,取銷入學資格。
第 六 條  新生因懷孕、生產或哺育幼兒、重病、應徵召服兵役或其他特殊事故不能於該學期入學時,應於註冊截止前,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學校核准後,保留入學資格,毋須繳納任何費用。
保留入學資格期限,除應徵召服兵役者得保留入學資格至服役期滿,懷孕、生產或哺育幼兒得依需要申請保留入學資格,其餘均為一年;保留入學資格期滿,未依本校規定期限申請入學並辦理入學手續者,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
第 七 條 新生入學時,須繳交有效之學歷(力)證件,方得入學,且須詳填學籍記載表。如有正當理由,可申請延期補繳,經本校核准者可先行入學但須於規定期間內補繳,否則,取銷其入學資格。
 
第 三 章 註冊、繳費
第 八 條 本校學生(含新生)應於每學期規定日期來校辦理註冊手續。因故不能如期辦理者,須依照請假規定辦理,並請求延期註冊,但以二星期為限。學生請假規則另訂之。
第 九 條 學生於延期註冊截止後,仍未到校註冊,新生取消入學資格;舊生若未完成且未申請休學者,概以自動退學論。
第 十 條 學生於每學期註冊時,應依照規定繳納各項費用。學生註冊入學後申請休學或退學者,其退費標準依照教育部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延長修業年限學生應於每學期開學前返校辦理,註冊、選課。超過十學分者(含十學分)仍應依一般學生註冊繳費。
 
第四 章 修業年限、選課、抵免學分
第十二條 本校採學年學分制,修業年限不得少於兩年。各科學生須修滿規定年限,並修滿各該科規定學分,方得畢業。學生因懷孕、生產、哺育幼兒及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狀況之需求,得延長修業年限。
第十三條 學生選課須依照規定課程表及本校「學生選課辦法」辦理,學生選課辦法另訂之。
第十四條 學生加、退選課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凡已修習及格之科目,不得重選;應重(補)修之科目,應先行辦理;已選科目,未經退選不得中途放棄;修習科目上課時間,不得互相衝突。加、退選課辦法另訂之。
第十五條 學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不得少於九學分,不得多於三十二學分。
第十六條 本校學生得申請校內及校際相互選課,選修他校課程者應經本校及他校同意。但其修習學分數以不超過當學期修習學分數三分之一為原則。本校「學生選課辦法」及「學生校際選課實施要點」另訂之。
第十七條 本校學生得申請修習暑期開授之課程,「暑期開班授課實施要點」另訂之。
第十八條 本校各科組成績優異學生學業平均成績及操性成績各在八十分以上者,次學期經科主任核可後,得加選一至二科目,並得修習較高年級之必、選修課程,修習學分上限不受第十七條限制。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次學期得酌予減修學分,但全學期修習科目在九學分以內者,得不受本條之限制。
第十九條 延長修業年限學生應於每學期開學前返校辦理,若須延長修業年限之第二學期重補修者,第一學期得申請休學;但役男未辦理緩徵不申請休學,須辦理註冊,並至少應選修一個科目。
第二十條 本校新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經申請准予抵免學分,得採計為畢業學分,並至少修業一年,始可畢業;其抵免學分辦法另訂之。
二十一  本校學生取得之校外學習成就,符合下列規定者,經依規定申請核准抵免後,得採計為畢業學分,惟以不超過總畢業學分數四分之一為限。
一、入學前或在學期間從事與課程相同或相近之工作成就、教育訓練及研究發展並符合課程要求者,得申請抵免實習、實驗學分。
二、在學期間經學校核可,參與肄業學校主辦之校外教育訓練及研究發展,並符合課程要求者,得申請採計專業科目之學分。其抵免學分辦法另訂之。
第二十二條 本校依規定辦理之各項學分班學生修習及格之專業課程,於入學考試及格後,經申請准予抵免學分,得採計為畢業學分,其抵免學分辦法另訂。
 
第五 章 轉科組
第二十三條 本校處理學生轉科組,須經有關之科主任及校務主任核准,並經轉科審查委員會會議審查通過,必要時須經轉科考試,並依學校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學生轉科組均以一次為限,並須修滿轉入科組規定之科目及學分數,方得畢業。
第二十五條 本校辦理學生轉科組,以轉入科組原核定招生名額,加一成為原則。轉科辦法另訂之。
 
第六 章 請假、缺課、曠課
第二十六條 學生因故不能上課,須依照請假規則請假,經核准請假者為缺課(公假除外),其未經請假或請假未准而未上課者為曠課;未經請假或請假未准而缺考者為曠考。請假規則另訂之。
第二十七條 學生某一科目缺、曠課合計時數達全學期該科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科目期末評量,該科目期末成績以零分計。
            學生因懷孕、生產或哺育幼兒之需請假缺課時數,逾全學期三分之一者,仍可參加期末評量或補考。
遠距教學科目扣考規定另訂之。
第二十八 條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考試,須事先辦理請假,未辦理請假者未考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考試請假規則另訂之。
 
第 七 章 休學、復學、退學、撤銷學籍
第二十九條 本校學生因故申請休學,須其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親自到校向綜合業務組申請休學一學年或二學年。休學二年期滿,因應徵召服役、懷孕分娩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提出申請休學。
            因懷孕、生產或哺育幼兒、重病等無法及時復學者,得經申請核准再予延長一至三學年。
            學生於休學期間服兵役者,須檢附徵集令影本;學生因懷孕、生產或哺育幼兒需要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延長休學年限。服役者,期滿可檢附退伍令申請復學;懷孕者,於懷孕事實消失後可檢附醫生證明書申請復學。懷孕、生產或哺育幼兒需要休學者於休學期滿前申請復學。服役及懷孕、生產或哺育幼兒需要申請休學期間,不併算一般休學年限。
延修生若須於延長修業年限之第二學期重讀或補修者,第一學期得申請休學,免於註冊。學生休學辦法另訂之。
第三十條   本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休學:
一、缺課日數達該學期授課總日數三分之一者,學生因懷孕、生產哺育三歲以下幼兒缺曠達該學期授課總日數三分之一者,得不適用本規定。
二、經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議必須辦理休學者。
第三十一條 學生在休學或服役期間,不得返校重(補)修學分。
第三十二條 學生因從事實務工作申請休學,得酌予延長休學年限,但所修習及格之專業課程超過一定年限者,須經申請准予抵免學分,方得採計為畢業學分。學生延長年限及抵免學分辦法另訂之。
第三十三條  本校休學生俟休學期滿,學期註冊前一星期得向綜合業務組申請復學,復學時,應入原肄業科組相銜接之年級肄業,學期中途休學者,復學時應入原休學年級肄業。
            學生復學時若原就讀科組已停招,得申請輔導轉至相關科組就讀。
第三十四條 學生退學得向學校申請發給修業證明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
一、入學資格,未經教育部核准者。
二、偽造學歷證件而勒令退學者。
三、撤銷學籍者。
 
第三十五條 本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一學期曠課達60小時者。
二、逾期未註冊或休學逾期未復學者。
三、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四、連續兩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身心障礙學生不適用本款學業成績退學規定。
五、違反校規,情節嚴重,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定退學者。
六、自請退學者。
七、在規定修業年限屆滿,仍未修足應修之科目與學分,且於延長修業年限2年間未到校辦理選課或休學者
學生學期修習科目在九學分(含)以下者,得不受本條第四款之限制。
第三十六條  退學學生得依其資格經 轉學考試及格,再行入學。
第三十七條 依規定應予退學或撤銷學籍生,依學校學生申訴制度提出申訴者,申訴結果未確定前,不因申訴之提起,而停止原處分之執行。但在校生得繼續在校肄業。
前項受處分學生經校內申訴,未獲救濟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處分經上級主管機關決定或行政法院判決顯係違法或不當時,本校再另為處分。
            得復學之學生,因特殊 事故無法及時復學時,本校將輔導復學;其復學前之離校期間,得補辦休學。
 
第 八 章 學分成績考核
第三十八條 本校採學年學分制,各科學生須修滿規定年限,並修滿各該科規定學分,方得畢業。二年制至少須修滿80學分,本校各科得視實際需要,由課程委員會研議提高應修學分數,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請教育部備查。
第三十九條 本校學生成績分為學業(包括實習及實驗)、操行兩種,學生各種成績均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其等次劃分之標準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四、丁等:未滿六十分者為不及格,不給學分。
如核發英文成績單,其等次則以ABCDE代之,A80分以上、B70分至79分、C6069分、D50分至59E50分以下。
第 四十 條  本校學生學業成績考核辦法:
一、學生學業成績考查分左列三種:
1、平常考查:由任課教師隨時以筆試、口試查閱作業筆記、報告等方式行之。
2、期中評量:於學期中由综合業務組排定時間舉行。
3、期末評量:於學期末由综合業務組排定時間舉行之。
二、學科學期成績計算方法:按平時成績佔百分之三十、期中成績佔百分之三十、期末成績佔百分之四十之百分數和為該科之學期成績。
三、學生學期學業總平均計算方法為:每學期各科目成績乘各科目學分數為各科目之學分積各科目學分積之和除以每學期實修總學分為之。
四、學生實習成績:依校外實習成績考查辦法評定作為實習成績。
五、學生畢業總成績算法:每學期總平均乘上每學期實修學分則為學期總學分積。各學期之總學分積和除以畢業總學分數為之。
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包括零分及不及格之成績在內。
第四十一條 各項成績經教師評定送綜合業務組後不得更改,學生如發現成績有疑議得申請覆查成績,經任課老師會同綜合業務組查證,如發現試卷評分錯誤或成績計算錯誤及遺漏者,由任課老師提出成績更正申請,經校長核准移送校務會議審核通過後,得更正之。
第四十二條  本校學生學期成績不及格者不實施補考,不及格科目須重修。期中評量及期末評量期間,因懷孕、生產、哺育三歲以下幼兒、重病住院或不可抗力事故無法參加考試,而於考試前請假經核准者,得補考之。補考應於期中評量及期末評量結束後二週內請任課教師辦理,其補考成績按實際分數給分。應補考學生無故不參加補考者,其補考成績以0分計算。
第四十三條 學生於考試時,有作弊行為者,一經查出,除該科以零分計算外,並視情節輕重依據學生獎懲辦法予以適當處分。
第四十四條 學生成績之登錄,以選課單、加、退選單為憑。未選之科目雖有成績不予登錄;已選之科目,未經退選不得中途放棄,中途放棄者,成績以零分登錄;重複選已修習及格之科目,成績不予登錄。
第四十五條  學生各種成績有小數點者,按四捨五入計算,學期總平均成績及畢業成績,均保留至小數點後二位計算。
第四十六條 學生各種試卷,應由任課教師妥為保管,以備查考或調閱,其保存時間須滿一年。學生各項成績,應由學校妥為記錄並永久保存。
 
第 九 章    
第四十七條  本校各科學生修業期滿,並修畢該科必修與選修科目,成績及格者,准予畢業,並由學校發給副學士學位證書。
第四十八條 學生畢業資格經審查不符合規定者,不授予副學士學位證書,其已發之副學士學位證書,應由學校追繳註銷。
 
第 十 章 學籍管理
第四十九條 本校應建立學生學籍資 料並永久保存。學籍資料應登載其學號、姓名、出生地、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入學年月、入學身分、入學科別、休學、復學、所修科目成績、畢業年月、授予學位、聯絡人姓名、地址等
第 五十 條 學生姓名、出生地及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應以身分證所載為準。入學資格證件所載與身分證不符者應即更正。
第五十一條 本校在校學生及畢業生申請更改姓名、出生地或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應檢附戶政機關發給之有效證件,至校綜合業務組辦理。畢業生之畢業證書,並由原校改註加蓋校印。
第五十二條 本校學籍統計資料,應依規定上網填報於技專院校基本資料庫,新生、畢業生、退學生等名冊應定期建檔永久保存。
 
第 十一 章    
第五十三條 本校學生肄業期間因故出國,依本校「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辦法」。
第五十四條 本校學生在學之獎懲辦法、操行成績評定辦法,及其他有關事項另訂之。
第五十五條 本學則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報請教育部備查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